有媒體曝光中信銀行的一款銀行理財產品賬面虧損41%,兌付收益卻達6.2%,中信銀行到底依靠什么填補了這一理財產品的窟窿呢?對此,中信銀行相關人士表示,是外部擔保公司履行了賠付義務。據介紹,該行在設計與研發(fā)產品階段就引入了外部擔保公司擔保機制。
據中信銀行相關人士介紹,該款理財產品是“中信理財之惠益計劃成長系列5號3期”,產品資金投向為受讓酒鋼宏興定向增發(fā)股票之股權收益權。在產品說明書中也明確,該產品還款來源不僅包括標的股票之股權收益權解禁后變現回收的收入,還包括擔保公司履行擔保義務實現的收入。
據介紹,引入的外部擔保公司擔保機制,該擔保公司與所投標的涉及企業(yè)無任何關聯(lián)關系。
中信銀行表示,本產品投資標的解禁后,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中信銀行根據市場情況擇時退出,使得該理財產品得以按產品說明書測算收益率足額兌付。
據報道,該款產品耗資8億元,以每股3.71元的價格,認購酒鋼宏興定增股。投資比例為100%,其類型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業(yè)務模式為信托,且非結構性產品,預計最高收益率為6.2%,到期日期為2014年8月18日,限期19個月。一年后解禁時,股價跌至2.47元,賬面虧損33%。上月底清盤時, 股價跌至2.18元,賬面虧損41%。
專家觀點:銀行理財產品引入擔保公司需披露
對于銀行理財產品引入擔保公司的做法,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yè)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比較罕見。“不過,銀行為降低風險,為理財產品引入擔保公司的做法具可操作性,或將成為未來的一種方向?!肮镉抡J為。
日前,銀監(jiān)會下發(fā)35號文,欲打破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其背景是理財產品之間相互交易來調節(jié)收益,信貸資金為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和擔保,以體現某種程度的“剛性兌付”。
郭田勇表示,引入第三方擔保公司,可以體現“剛性兌付”,但是與35號文并不矛盾?!暗?,一定要在發(fā)行前就要充分披露包括擔保的信息,由誰擔保、擔保金額等,都有明確披露。“郭田勇指出。
因此,消費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可以關注是否有擔保公司,包括擔保公司的資質,擔保的金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