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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勞務派遣的5條裁判觀點

      


1、逆向派遣中,用工單位與派遣勞動者存在勞動關(guān)系


【裁判觀點】


逆向勞務派遣中,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guān)系的情形下,應認定勞動者與派遣機構(gòu)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用人單位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guān)系,用人單位應該承擔勞動法中用工主體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案例來源】


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陳壽勞動爭議糾紛案


一審: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2007)臺民初字第2099號;


二審: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榕民終字第728號


【判決認為】


陳壽于2002年1月被聘于公交公司下屬的20路車隊工作,雙方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guān)系。陳壽雖于2005年5月19日與省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陳壽至今仍在公交公司下屬的20路車隊工作,其工作崗位沒有發(fā)生任何變化.工資仍由公交公司發(fā)放,且公交公司亦主張其與陳壽之間的事實勞動關(guān)系至今尚未解除,因此,陳壽與公交公司之間的事實勞動關(guān)系仍然存在。


公交公司在尚未解除與陳壽之間事實勞動關(guān)系的情況下,又讓陳壽與省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再被派遣回公交公司繼續(xù)工作,公交公司的上述行為屬借用勞務派遣名義、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因此,陳壽雖與省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未建立實質(zhì)性的勞務派遣關(guān)系,該勞動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參見:陳學凱:“實際用人單位在逆向勞務派遣中的責任”,載《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8期。


2、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務派遣不同于國際服務貿(mào)易中的對外勞務合作項下的對外勞務派遣


【裁判觀點】


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務派遣不同于國際服務貿(mào)易中的對外勞務合作項下的對外勞務派遣,前者是勞動爭議,后者是經(jīng)濟糾紛。


【案例來源】


閆江與西安國際經(jīng)濟技術(shù)合作有限公司、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合同爭議糾紛案


一審: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149號;


二審: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終字第1172號


【判決認為】


西安國際是國家商務部授予《對外勞務合作經(jīng)營資格證書》并專門經(jīng)營對外勞務輸出(外派勞務)的中介公司。2007年2月與中東公司簽訂了勞務合作合同,約定雙方建立勞務合作關(guān)系,向中東公司提供一批熟練技術(shù)工人,服務于中東公司在阿聯(lián)酋的建筑工地。閆江與西安國際簽訂了阿聯(lián)酋勞務派遣和雇傭合同,并填寫了勞務人員出國保證書,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內(nèi)容符合外派勞務輸出法律關(guān)系的特征,閆江與西安國際之間形成了外派勞務輸出法律關(guān)系,與中東公司之間形成雇傭勞務法律關(guān)系。而閆江認為合同簽訂后,其與西安國際雙方形成了勞動關(guān)系,本案應屬勞動爭議糾紛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參見:邵永利、王平:“涉外勞務糾紛的性質(zhì)”,載《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


3、被派遣員工因工受傷,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觀點】


因未依法為被派遣員工繳納社保,被派遣員工因工受傷產(chǎn)生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應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向被派遣勞動者實際支付全部賠償費用后,有權(quán)向用工單位提起追償之訴,追償比例應根據(jù)雙方的責任大小予以確定。雖然派遣協(xié)議約定因未及時為派遣員工繳納社保造成的損失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但是考慮到用工單位是實際用工者,亦是勞動者付出勞動的主要受益者,對被派遣員工負有保障其勞動安全的法定義務,其對損害的發(fā)生具有法律責任,應當分擔損害賠償數(shù)額。


【案例來源】


昆山盛通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與昆山奎冠電子有限公司、曹廣彪勞動爭議糾紛案


一審: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1328號;


二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蘇中民終字第2531號


【判決認為】


盛通勞務公司與奎冠電子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該協(xié)議約定,代繳社保的義務在盛通勞務公司,盛通勞務公司未及時為派遣人員代繳各項保險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盛通勞務公司承擔。本案中,由于盛通勞務公司未能及時履行該義務,造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損失,應由盛通勞務公司承擔。但奎冠電子公司作為用工單位,對用人單位派遣的勞動者的各項保險費的支付情況,雖然與用人單位存在約定,但其作為用工主體,理應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保險的事項盡到督促義務,其未能盡到督促義務,對該部分損失也應承擔適當?shù)馁r償責任,結(jié)合事發(fā)時曹廣彪正常所在的工作部門仍是包裝部門,只是臨時被叫到物料部門接送物料,故酌情認定由奎冠電子公司對全部損失承擔20%的責任。


參見:包剛、吳宏、劉金平、沈莉菁:“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按責分擔工傷保險賠償”,載《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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