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有30余萬元貨款的芯片銀行卡,47分鐘內被人在多地神秘刷走,持卡人王女士認為這是銀行芯片卡設計缺陷遭克隆,造成的損失應由銀行承擔。昨日(5月6日)獲悉,城關區(qū)法院近日對該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一審宣判,某銀行擔責90%,賠償王女士277605元。宣判后,雙方均表示不服,向蘭州中院提起上訴。
事件:47分鐘內30余萬元 分12筆在兩地被刷走
2013年9月3日,王女士從某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聯(lián)儲蓄卡,辦卡后王女士一直正常使用,隨著芯片卡的換發(fā)業(yè)務逐漸開展,王女士在該行更換了芯片卡。不久,王女士的妹妹去深圳進貨,并帶走了這張卡。2014年10月9日,王女士在該卡內匯款25萬元,加上卡內余額5萬余元,共計308582元。然而,在10月9日18時左右,王女士連續(xù)收到了十幾條取款短信。王女士打電話向妹妹詢問,妹妹卻一無所知。王女士的妹妹立即持卡在深圳的銀行終端設備上查詢,發(fā)現(xiàn)卡內30余萬元存款不翼而飛,僅余132元,當日20時11分其取走了其中的100元。
之后,王女士前往銀行管理部門調取詳單后發(fā)現(xiàn),在2014年10月9日15時32分至16時19分,該銀行卡內的308450元分別從淄博恩華塑料銷售有限公司、樂福支付有限公司和千雍商貿有限公司3家公司分12筆刷卡消費掉了。
事發(fā)后,王女士將銀行告上法庭,王女士認為該芯片卡有設計缺陷存在安全隱患,被至少克隆了兩張卡,將其存款盜刷,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銀行辯稱,其一,王女士未使用該行的終端設備與渠道,其和發(fā)卡行并不存在違約和過錯;其二,即便索賠,王女士也應以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請求賠償。
一審:芯片卡存在技術缺陷 銀行擔責9成
城關區(qū)法院一審后認為,王女士主張其銀行卡被他人克隆,以偽卡進行交易,對此其雖無直接證據(jù)證明,但在2014年10月9日下午3:32至8:11之間僅憑一張銀行卡不可能完成山東臨沂、廣東省電白縣、深圳市三地交易的客觀事實。同時,經(jīng)法院與中國銀聯(lián)甘肅分公司業(yè)務技術部了解,王女士所持卡片屬于芯片與磁條共存的銀行卡,在銀聯(lián)提供的交易明細單的交易介質中可以反映出,在山東臨沂的消費是使用芯片卡,但降級使用磁條信息進行交易的。依此看出該銀行卡存在一定的技術缺陷,有安全隱患,應對本案糾紛承擔90%的責任。
對于被告的辯稱,法院認為王女士所持卡允許銀行卡跨行、跨地區(qū)使用,且該銀行沒有證據(jù)證明在他行終端設備進行交易行為的是王女士;同時,銀行辯解的特約商戶、收單機構均為其代理機構,該代理機構應有與該行識別真?zhèn)慰ǖ耐攘x務,而王女士與該行的代理機構并無合同關系,因此,法院均不支持??紤]到王女士對該卡使用也有不妥,故自擔責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