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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這幾個會計科目涉及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一、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明確,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為本單位職工福利所支付的餐飲費、旅游費等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可以作進項抵扣,企業(yè)應在認證的當月轉入“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二、管理費用——業(yè)務招待費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財稅【2016】36號文),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因此,企業(yè)入業(yè)務招待費的餐飲、旅游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在認證的當月轉入“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三、固定資產(chǎn)——房屋、建筑屋、土地使用權(職工宿舍、食堂、活動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為本單位職工福利取得或建設的固定資產(chǎn)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可以作進項抵扣,企業(yè)應在認證的當月轉入“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p>


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chǎn)。


因此,如果房屋、建筑物是職工福利與企業(yè)經(jīng)營混用,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可以全額抵扣的。


四、營業(yè)外支出—非正常損失


財稅【2016】36號文規(guī)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chǎn))、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以及該不動產(chǎn)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因此,企業(yè)已將“待處理財產(chǎn)損益”認定為“營業(yè)外支出—非正常損失”時,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可以抵扣,應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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