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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冒開中信信用卡 遭銀行追債并稱其詐騙犯

      

 
    身份證遺失后被人冒開信用卡,欠下銀行1.7萬余元刷卡錢。張某認為此事導致銀行向其采用非法手段追債,包括對外散布他是“銀行詐騙犯”。為此他狀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侵犯名譽權(quán),要求銀行方賠禮道歉、賠償其精神損失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計6.98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名譽侵權(quán)不成立,但銀行應(yīng)賠償張某經(jīng)濟損失4000元。 

  張某不服上訴,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

  張某訴稱:他的身份證曾遺失過,隨后向公安機關(guān)補辦,并對外公告原證無效。但在2008年1月5日,有人用其遺失的無效身份證信息和虛假戶籍資料,在中信銀行開了信用卡,銀行方也沒有審核到資料有假。持卡人刷卡消費后剩余3857.8元未還,算上銀行利息后,欠款高達1.76萬余元。

  事情發(fā)生后,銀行沒有報警抓持卡人,也沒有處理辦卡工作人員,卻一再找張某追債,甚至利用書信、電話等在其家鄉(xiāng)散布張某是“銀行詐騙犯”,還雇傭追賬公司對張某進行騷擾,追賬電話甚至打進了其老家的派出所。

  張某忍無可忍,于2010年3月26日在其老家報警。警方請追賬人員不要使用非法手段騷擾張某及其家屬,并告知他們可以通過合法途徑找到張某,并且最好在深圳報警,這樣立案后深圳警方就可以向張某家鄉(xiāng)的公安機關(guān)要其資料。

  2010年4月,中信銀行到福田區(qū)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張某還款,法院支持了銀行的訴求,一審判決張某支付銀行1.76萬元。判決生效后銀行申請法院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張某申請法院再審此案。張某亦向深圳市銀監(jiān)局進行投訴其被冒用,認為中信銀行在向其追討信用卡欠款過程中侵犯其名譽權(quán)。

  經(jīng)法院再審查明,中信銀行已核實“張某”名下的信用卡系假冒,已將執(zhí)行款1.76萬余元退還給張某,并恢復(fù)了張某的信用記錄。法院據(jù)此再審判決撤銷此案一審判決。張某遂向法院提起名譽侵權(quán)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銀行在報紙上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失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計6.98萬元。

  一審開庭時,中信銀行方辯稱,張某沒有妥善保管好身份證,導致身份可能被他人冒用,是造成損害的根本原因。該損失即便不是張某故意造成,也是由第三人引起的,銀行不應(yīng)承擔責任。此外,銀行并沒有捏造事實公然損害張某的人格,也沒有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張某的名譽,造成惡劣影響,因此不構(gòu)成名譽侵權(quán)。

  福田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張某稱銀行向其追討信用卡欠款時說其是詐騙犯,但銀行不予認可,張某也沒有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銀行有宣稱其是詐騙犯的行為,以及存在其他侵犯張某名譽權(quán)的行為,因為法院不予認定。但此案經(jīng)過一審判決、執(zhí)行并被再審改判,在此過程中,張某確有實際損失,因此法院酌情支持其獲賠4000元。

  該院遂作出一審判決:中信銀行應(yīng)賠償張某4000元,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昨日,張某自行出庭應(yīng)訴,要求二審支持其6.98萬元索賠,并堅持一審觀點,認為銀行方請追賬公司不停對其進行騷擾,并在其家鄉(xiāng)散布其騙了銀行的錢不還,使其名譽大受影響。銀行方的代理人則認為,張某并無證據(jù)證明銀行方有侵權(quán)事實,請求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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