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馬某在透支信用卡后死亡,而銀行時隔7年才起訴催債,要求為馬某提供擔保的公司還錢。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駁回了銀行起訴。
2003年6月,馬某向建行北京分行申請辦理華聯民惠龍卡信用卡,北京一家服務公司為馬某提供擔保。馬某領取信用卡后,最后一次刷卡交易時間為2004年6月15日,按照領用聲明約定,馬某應該在90天之內還款。但2004年6月24日,馬某死亡。
去年8月,建行北京分行將上述服務公司告上法院,稱截至去年8月1日,馬某因信用卡透支產生的本金及利息共計2155.66元,要求服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償還該款。一審時,法院判決銀行敗訴,銀行不服提出上訴。
市二中院認為,根據相關協議,服務公司為馬某領用的信用卡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限為馬某開戶領卡起至退回龍卡、銷戶為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上述關于保證期間的約定應視為約定不明,服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應為馬某承諾還款之日起的兩年內。本案中,銀行自稱于2005年3月14日得知馬某死亡,但并未舉證證明自馬某欠款之日至去年8月其提起訴訟的7年內,曾要求服務公司對涉案欠款承擔保證責任,故該起訴已超過保證期間,服務公司的保證責任依法應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