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的吉林省男子郭某涉嫌惡意透支信用卡被提起公訴。昨日記者獲悉,市二中院終審駁回郭某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一年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罰金的判決。
2010年7月,郭某在華夏銀行申領得到1張信用卡,后使用該卡消費、取現(xiàn),透支本金共計8.9萬余元。經(jīng)銀行多次催收,郭某超過3個月仍未還款,后被查獲歸案。歸案后,其還清了所欠款項。一審判決后,郭某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郭某行為已構(gòu)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郭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示,且已償還全部款息,故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一審法院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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