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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客戶信用卡消費 銀行職員獲刑

      

 

     金融機構(gòu)信用卡代辦人員齊某將兩名客戶的信用卡截留,刷卡消費共計1.9萬余元。獲悉,延慶法院一審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齊某有期徒刑1年,罰金2萬元。

 

  齊某案發(fā)前是某銀行北京分行信用卡中心委派到該銀行支行從事信用卡業(yè)務的工作人員,其利用從事信用卡業(yè)務辦理之機,于今年4月將應發(fā)放給客戶王某、李某的信用卡截留。

 

  今年7月,齊某在亞運村車市一站式服務大廳內(nèi),持上述兩張信用卡,冒用王某的身份刷卡消費1.4萬元,冒用李某的身份刷卡消費5227元。王某、李某接到銀行消費通知后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并通知銀行,齊某得知事情敗露后分別將上述兩筆款項歸還。

 

  法院認為,齊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信用卡詐騙罪。鑒于齊某自愿認罪,積極退賠贓款,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予從輕處罰。齊某系銀行信用卡業(yè)務人員,進行信用卡詐騙,社會危害性大,不宜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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