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際應酬費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為什么?
根據(jù)財稅(2016)36號文件,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交際應酬消費不屬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中的生產(chǎn)投入和支出,是一種生活性消費活動,而增值稅是對消費行為征稅的,消費者即是負稅者。因此,交際應酬消費需要負擔對應的進項稅額。同時,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難以準確劃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對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容易誘發(fā)偷避稅行為。因此,為了簡化操作,公平稅負,對交際應酬消費所用的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所以,交際應酬費是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