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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視同銷售”變化點、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營改增前后視同銷售相關規(guī)范及主要變化點

營改增前后視同銷售范圍變化較大,具體如下表:

 

 

二、營改增后與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原理比較

 

增值稅視同銷售規(guī)范如下: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營改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與增值稅視同銷售原理比較

 

營改增銷售服務與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納稅對象不一致,但原理具有相通性,存在相同點,也有不同之處:

 

(一)相同點

均作為視同銷售(或原理一致):

 

1、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無償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含公益事業(yè));增值稅條例中,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投東或投資者、以及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2、營改增將不動產(chǎn)作為投資本身即作為應稅行為(有經(jīng)濟利益的流入),增值稅作為視同銷售。

 

(二)區(qū)別點

 

1、營改增無償贈送當中不含公益事業(yè)或以社會公眾為服務對象。

2、營改增用于非應稅項目,既沒有納入到視同銷售范圍,也沒有要求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增值稅條例中包括了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營改增后,銷售貨物或勞務用于非應稅項目是否仍然存在,連財未作研究,但應該很少。

3、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營改增將公司為所在單位聘用的員工提供的服務作為非營改增應稅行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包括將自產(chǎn)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三、營改增視同銷售的亮點與存在的主要問題點

 

通過上述兩部分的比較,可以發(fā)現(xiàn),營改增在銷售范圍上作了較大改變,存在如下突出亮點:

如將代收代付,員工為所在單位提供的與薪資相關的服務,單位為所聘用的員工提供的服務不作為營改增范圍;同時在視同銷售之中,將對外捐贈、以社會公眾為服務對象的無償行為排除在外。這些可以避免分歧,鼓勵企業(yè)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為避免營改增避稅行為產(chǎn)生,本次視同銷售范圍明顯擴大,由營業(yè)稅時的無償轉讓土地使用權、不動產(chǎn)拓寬到幾乎所有營改增應稅行為。

 

實踐中,這將會產(chǎn)生較多的納稅爭議或視同銷售難以落地的問題。

1、零星無償應稅服務大量存在,征管成本太高

 

在營改增日常經(jīng)濟事項中,無償提供的應稅服務繁多,特別是各種零星、分散的服務大量存在。如短途客運,順便捎帶幾個朋友或者順帶一點零星貨物;小面館、飯店,為朋友或者盲流免費提供餐飲服務;各類中介、網(wǎng)絡平臺免費為服務對象提供相關咨詢或服務;朋友之間或朋友所設的公司之間臨時調劑使用一下資金;將閑置的會議室免費對外提供服務等等,諸如此類行為多如牛毛,如收費則影響感情,不收費但要視同銷售納稅更傷害納稅人情感,也與國內(nèi)倡導的樂善好施、共建和諧社會不太一致。

因為類似服務小、散、零,稅務機關將類似行為作為視同銷售管理起來,工作量太大,甚至查補入庫的稅收可能小于征管成本;而從納稅人角度,可能人人都存在欠繳稅款的偷稅風險。視同銷售難免讓老實人吃虧,或者稅務機關如果想找誰的麻煩都可以,而且還一找一個準。

 

2、關聯(lián)方之間無償提供服務普遍存在

企業(yè)集團與子、分公司及子、分公司之間,因為資本紐帶關系,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資源共享和互助服務的行為,以實現(xiàn)成本最低、效益最大化。

 

比如,過去關聯(lián)方之間,存在大量的資金內(nèi)部劃轉和臨時借用,如果不是有意在關聯(lián)方之間轉移利潤,實現(xiàn)整體稅負最低,且沒有其他各種利益的流入,是不用繳納營業(yè)稅的;關聯(lián)方之間共享后勤行政資源、共用財務管理、營銷管理、質量管理、物流管理機構等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避免存在小而全、機構重疊、資源浪費。降低運營成本和風險是集團公司天然的、理所應當?shù)暮侠硇袨椋环駝t,集團公司存在也失去了意義。

 

如果營改增視同應稅行為擴大到所有范圍和不同的單位,那么,關聯(lián)方之間營改增視同銷售的風險將普遍存在;當然,如果關聯(lián)方之間存在貨物購銷等內(nèi)部關聯(lián)交易,在簽署購銷合同時將所有資源共享全部包含在購銷價格之中,把相關服務作為混合銷售行為,也可以適當減少視同銷售風險。

 

3、無形資產(chǎn)視同銷售難以定價

 

在視同銷售行為當中,最大的難點是轉讓無形資產(chǎn)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定價。比如,集團公司將專利權以1元轉讓給成員企業(yè)。這個價格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是否需要核定價格?但價格如何核定?找中介機構,如何評估作價,實踐中操作難度太大。

 

還有,集團公司共享品牌和商譽。在未支付品牌使用費的情況下,如何對品牌使用費定價、征收營改增的增值稅。

 

以上3點說明營改增視同銷售要真正落地,還存在很多困難;也容易導致涉稅爭端。

 

四、營改增視同銷售的建議

 

為減少征管成本、避免營改增分歧,讓納稅人消除不應存在的涉稅風險,需要對視同銷售政策進行補充完善或必要的調整。現(xiàn)提出如下兩點不成熟建議,謹供有司參考:

 

1、零星、小額免稅服務視同銷售可否增設一個免納稅限額。為減少征管工作量,對于企業(yè)不以避稅為目的的免費服務,如果月度服務總額低于一定額度(比如1萬元),允許企業(yè)主動申報(申報內(nèi)容包括免稅服務項目、服務對象、免費原因等),給予不作為視同銷售的優(yōu)惠政策;如果企業(yè)未申請或申請不符合優(yōu)惠條件的其他免費服務,均應作為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2、關聯(lián)方之間不以利益轉移為目的的無償服務(不含不動產(chǎn)出售)暫不作為應視同銷售。利益轉移,包括各種經(jīng)濟利益的流入,比如不同所得稅率之間的成本費用的轉移。如果關聯(lián)公司不同納稅主體之間,所得稅率相同,且不存在一方納稅、一方因虧損等造成整體稅負減小或推遲繳納等的相關稅收優(yōu)惠。

事實上,假如關聯(lián)方之間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服務一方征增值稅、另一方取得合法應稅憑證也可以用于抵扣(除貸款服務等不能扣除項目),整體增值稅負并沒有增加(不考慮附加等)。與其增加稅收監(jiān)管工作量,或導致納稅較大范圍存在偷稅風險,不如直接給予關聯(lián)方之間、符合條件的免費行為不作為視同銷售的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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