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徹底揭開兼營、混合銷售的蓋頭

      

一、錯誤的混合銷售規(guī)定


按老橋慣例,先看營改增新政原文如下: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兼營始終無定義?;旌箱N售僅限于“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試推理如下,不是混合銷售的,是否都屬兼營呢?答曰:顯然不是。因為本次營改增后,實際上是四大類應稅行為:貨物、服務(含勞務)、不動產、無形資產。若按照數(shù)學交合,則共有6種大變化。如既涉及貨物又涉及不動產、既涉及服務又涉及無形資產等等。更有甚者,既涉及服務又涉及服務,名雖同而稅率不同。變的你眼花繚亂。


所以,文件中僅列舉了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的混合銷售行為一是不完整的,二是在混合銷售貨物還是混合銷售服務的判定方法上也是不嚴謹?shù)?。一小栗子可見端倪?


按文件劃分方法,某運輸公司,肯定不屬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好繼續(xù),抵賬進來一批鋼材,然后出售并運輸。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混合銷售確定無疑,但按文件劃分方法,該運輸公司是應該統(tǒng)一按照運輸服務納稅的!


再如: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按照文件分法,這里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應該屬于混合銷售中的服務,卻又為何規(guī)定按照兼營來分開核算?


其實,現(xiàn)在的混合銷售分法,基本是照抄了老增值稅體系下的說法,并沒有與時俱進地創(chuàng)造性制定現(xiàn)行全面營改增后的新規(guī)定,導致了實務執(zhí)行中的混亂和差異。


二、正確的劃分方法探討


老橋人微言輕,但人微膽大,正所謂說了不算,算了不說。說的不對,也沒有哪位大家與我計較。


首先,在存在稅率差的時代,我認為不僅服務和貨物,其他幾大類之間也都存在著混合的可能。比如賣房子帶(不是贈)裝修,就既涉及銷售不動產又涉及銷售服務。所以,有必要將混合銷售的范圍擴大,就是涉及不同應稅行為的都算混合銷售(下文都是這個口徑了)。


其次,界定混合銷售和兼營的核心是一項應稅行為。之所以說是一項行為,是因為其中涉及的不同更細行為間不可單獨分割,或者說他們之間存在著緊密的依存關系,離開其中一項,其他行為無法獨立生存。符合上述條件的就是混合銷售,否則就是兼營。


第三、混合銷售什么的界定。主要看上述幾種行為之間哪個起主導作用,就是說哪個行為居于絕對的主導地位,其他行為必須依存他而存在。


三、實例驗證上述理論的具體操作


例題一:近日火爆的高金平老師答疑中“保安公司提供貴金屬押運業(yè)務”,主流意見認定為是一項行為,并非運輸和安保兩種行為的兼營。高老師答疑認定為“交通運輸服務”。


老橋解析:首先這是一項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范疇。因為安保和運輸不能獨立存在,兩者必須同時并存;第二,兩個應稅行為中安保居于主要地位,運輸必須依賴安保才能生存。沒有安保的貴金屬運輸,是任何一個理性的經濟人都不會采納的。所以,上述行為應該認定為混合銷售中的現(xiàn)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例題二:入住酒店,晚上餓了懶得出去,順手泡了包收費的方便面。


老橋解析:乖乖不得了,這就不是混合銷售,屬于兼營了,方便面是要單獨核算納稅的。


因為住店與吃面兩者并不存在緊密的依存關系,雖然我因為住店才吃了你一盒方便面,但是你的方便面并非是我住店的必需。我完全可以出去吃個大餐,我具備多種選擇的,吃不吃面無可無不可,所以這個行為屬于兼營。


例題三:租房子支付的水電費,是按混合銷售統(tǒng)一開具租房費呢,還是按照兼營分開房租和水電呢?


首先,租房子和使用水電并不是必然的依存關系。所以屬于兼營行為。有人抬杠了,說老橋你見過黑洞下火租房子的呀?我真的沒見過,但是不代表沒有,租房和使用水電雖然常見,但是尚不能構成緊密的依存關系。因為沒有水電的房子,照樣能租出去!并非沒有了水電,房子就一定無法出租。


好了,上面算是熱身,下面開始進入深水區(qū)了:


深水區(qū)一:


河北答疑二十八、關于銷售建筑材料同時提供建筑服務征稅問題


銷售建筑材料(例如鋼結構企業(yè))同時提供建筑服務的,可在銷售合同中分別注明銷售材料價款和提供建筑服務價款,分別按照銷售貨物和提供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注明的,按照混合銷售的原則繳納增值稅。


按照老橋的劃分方法,先判定是兼營還是混合銷售。首先鋼結構產品和建筑是不可分離的,沒有鋼結構就不可能有建筑,沒有了建筑也沒人要你的鋼結構。所以,這是一個混合銷售行為,不屬于兼營。然后再來分析哪個占有主導地位。客戶的主要目的首先是需要一個建筑物,至于這個建筑物是鋼的還是木頭的,又或者是卓達宣稱的竹機構的,都無所謂,哪個好就用哪個。鋼結構,無非是其中的一種材料。因此呢,老橋把上述行為界定為混合銷售中的建筑服務行為。(吃里扒外?)


非常不情愿地引用一下深圳的答疑:八、企業(yè)提供建筑服務,同時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鋼架構等),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深水區(qū)二: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


(十六)其他規(guī)定。


1.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老橋解析:首先來判斷是兼營還是混合銷售。銷售電信服務,附帶贈送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的。我認為,如果贈送的貨物不具備獨立使用功能,必須以接受電信服務為前提的,那就是一項行為。反之,就是兩項行為,兼營了。如果是混合行為,則起主導作用的顯然是電信服務,識別卡、終端設備都是為電信服務來服務的。所以,我認為上述行為屬于混合銷售中的服務行為。


規(guī)定自然是規(guī)定,有規(guī)定就要執(zhí)行,但不能因此改變初衷!可惜的是,去年見到電信財務總監(jiān),未能就此問題發(fā)問,實在是遺憾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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