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王先生是某股份制商業(yè)銀行一款信用卡的持卡人,因一筆“糊涂”的貸款逾期利息,他與銀行鬧得不甚愉快,究其原由,竟是這張信用卡的還款順序惹的禍。但對王先生而言,這筆信用卡貸款罰息真是有點冤。
據稱,該行這款信用卡除了刷卡消費功能外,還有隨借隨還、按天計息的消費貸款功能。去年9月23日,王先生刷卡消費22萬元(包括原卡10萬元額度及其向卡內存入的12萬元);10月14日,他又申請了一筆12萬元的信用卡消費貸款。11月1日,該筆貸款到期,王先生向卡內存入12.06萬元,用于償還12萬元本金及580元利息。在信用卡還款日之前,王先生又向卡內存入99899.6元,用于償還刷卡消費。
此時,該信用卡內余額總計超過10萬元,王先生自以為按時足額還款,但11月賬單出來后,卻發(fā)現(xiàn)有一筆312元的利息。對此,銀行客服稱,這款信用卡還款是優(yōu)先償還刷卡消費,312元是消費貸款逾期所產生的利息。也就是說,王先生歸還貸款的錢被用來還刷卡消費,導致該筆貸款沒能按時償還而產生利息。
對于上述報道,倘若細究,可以發(fā)覺王先生這筆信用卡貸款逾期利息確實來得有些冤。因為該媒體接到其投訴后從多家銀行了解到,在同一期賬單中,信用卡還款有一定的先后順序,通常依次為年費、利息、分期或取現(xiàn)手續(xù)費、取現(xiàn)本金、刷卡消費本金。至于信用卡消費和信用卡貸款的還款順序,每家銀行規(guī)定有所不同,需要銀行在客戶辦理信用卡貸款時盡到告知義務,否則有可能產生不必要的費用。平心而論,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知道信用卡欠款要及時償還,不然要繳納滯納金和利息,嚴重的話還會影響個人征信記錄,但對于信用卡消費和信用卡貸款的還款順序不見得人人知曉,而王先生正屬其中的一員,此番“中招”,自然讓他甚感煩惱。
事實上,在諸多信用卡糾紛中,類似案例并不鮮見。如2014年1月,吳小姐在A銀行的信用卡刷卡3萬余元,到期還款日是1月23日,按她設置的還款方式,由其在B銀行的賬戶轉賬給A銀行信用卡。但到2月初,她收到賬單卻發(fā)現(xiàn)1月未按時還款,須支付800多元利息及200元超額金。A銀行客服稱,吳小姐在B銀行賬戶內資金不足,導致轉賬扣款不成功。但吳小姐查詢B銀行賬戶,發(fā)現(xiàn)里面的錢不僅足夠還3萬多元欠款,且有近1萬元的余額。A銀行又稱,該行需在1月22日向客戶綁定自動還款的儲蓄賬戶款項,以保證客戶在最后還款日之前完成還款。由于吳小姐在1月23日向B銀行賬戶存款,故該行轉賬扣款時系統(tǒng)顯示其賬戶資金不足,無法完成自動還款。對此,吳小姐質疑“銀行只通知23日是還款日,但沒有通知22日扣款”。
可見,吳小姐的遭遇與王先生頗為相似。對普通人而言,一般都認為信用卡賬單上“最后還款日”是最終“截止期限”,只要在當日24點前通過銀行柜面或由綁定的借記卡轉賬都屬“按期還款”,不會想到有些銀行內部規(guī)定在這個日子的前一天就要向客戶的綁定賬戶扣款,一旦余額不足無法實現(xiàn)轉賬,客戶就得接受銀行“處罰”。如此真相絕對讓人郁悶。王先生的情況如出一轍。正如他質問銀行,“既然你們有這樣的扣款順序,我申請信用卡和貸款時為何不告知”?站在旁觀者的角度,鑒于銀行未履行告知義務,令王先生信用卡貸款還款逾期并產生利息,該行確實有欺騙消費者之嫌。再者,哪怕銀行扣款當天發(fā)現(xiàn)其信用卡內余額不足,完全可以按照辦卡資料中王先生填寫的座機、手機等方式予以及時通知和聯(lián)系,而不必在悶聲不響的情況下,等到發(fā)送賬單時再給予其“當頭一棒”,這未免不夠厚道。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1月王先生向該銀行總行投訴未果。今年2月他再次投訴,終于與該行就處理辦法達成一致,由他先償還不合理利息,銀行再內部申請減免該部分款項。但到了3月,該行工作人員卻要求王先生償還312元逾期利息后自行到網點進行銷戶操作。王先生表示這與之前的協(xié)商結果完全不同,對方卻言語粗暴、態(tài)度惡劣,甚至拿個人信用記錄進行威脅,讓他難以接受。就此,媒體近日致電該行客服,對方稱不知情,又表示辦理信用卡時銀行會發(fā)放使用手冊,章程里有信用卡還款規(guī)則,不清楚工作人員是否對王先生進行事前提示。
其實,銀行作為窗口單位和特殊的金融服務行業(yè),有責任為客戶提供優(yōu)質服務,逾期罰息并非不可,但應分清責任,講究公允。作為發(fā)卡章程的制定者,除了考慮經濟利益,銀行也應考慮社會效益,制定的還款扣費順序對持卡人理應合理,并具有符合消費習慣的實際操作性,切忌在“上帝”面前耍心眼,認為客戶“不宰白不宰”。如此為牟利而裝糊涂的行為弊端可以休矣。至于工作人員用個人信用記錄進行要挾,欲迫客戶就范一事,銀行亦應及時調查,倘若屬實,絕不可對當事人一味姑息,為此,人們將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