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信用卡已成為人們廣泛使用的一種支付手段和消費結算方式。近年來,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案件呈現(xiàn)高發(fā)態(tài)勢,詐騙的手法也越來越多,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
2012年底,做生意的趙某為周轉資金,找到所謂的某銀行代理人陳某幫她辦理信用卡。因辦理信用卡需要根據(jù)客戶資金情況決定信用卡透支額度的高低,而趙某沒有足額資金證明自己具有辦理信用卡后的償還能力,陳某便想辦法先給趙某辦理了一張儲蓄卡,隨后又找來100萬元存入這張儲蓄卡。2013年3月,待通過銀行的信用卡辦理審核手續(xù),一張以趙某為持卡人、透支額度為20萬、可增加10萬元臨時透支額度的信用卡辦理下來。趙某激活該信用卡后,陳某向趙某索取了辦理信用卡的費用3.2萬元。在此前申請信用卡期間,趙某還付給陳某800元好處費。
有了信用卡后,趙某和她的男朋友劉某先后將此信用卡用于日常生活、生意周轉及還信用卡分期付款等支出,后來趙某將該卡拿給劉某周轉生意資金用。至2014年4月份,趙某尚未還完之前透支的款項,卻仍利用剩余可以透支的額度購買了一套房屋。2014年5月22日之后,發(fā)卡銀行多次以打電話、找趙某面談等方式催要透支款,但趙某拒不還款且拒接銀行電話,最后趙某更是更換手機號使銀行無法與其聯(lián)系。截至2014年12月15日,趙某共透支本金298089.57元。案發(fā)后,趙某稱透支的錢款并不是自己消費的,透支額中有20余萬是男朋友劉某消費的,有3.2萬元系給辦卡人陳某的好處費,加上自己平日的開銷,自己透支的本金為276497.35元。
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趙某作為持卡人,應承擔法律后果,而對于趙某所說的錢款并不是自己消費的主張,現(xiàn)無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即便屬實,趙某對此亦明知或主動辦理,使其信用卡產生大量透支,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對于趙某透支的數(shù)額,發(fā)卡銀行對趙某逾期數(shù)據(jù)作出的說明及趙某信用卡流水均能證實,且趙某逾期還款發(fā)生在2014年4月1日以后,因此2013年7月27日和2014年3月29日產生的分期手續(xù)費共計21952.22元,均是趙某正常使用信用卡期間發(fā)生的,該款項不是本金,故其透支的數(shù)額為298089.57元。
裕華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數(shù)額較大,經銀行催收拒不歸還,其行為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趙某能夠當庭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單位某銀行本金298089.57元及相應利息、滯納金。
提醒:
主審此案的法官說,通過這起案件給銀行和信用卡用戶以警示。一些用戶只是很“爽快”地行使了使用信用卡的權利,而忽略了應承擔的還款義務。目前一些銀行業(yè)務員為了業(yè)績,到處主動找人辦理信用卡,而銀行在信用審核上卻把關不嚴,致使有人甚至可以通過虛假材料,騙取較高的信用額度,雖明顯不符合條件,卻仍然可以辦到信用卡。
在此特別提醒各位持有信用卡的市民,謹慎使用信用卡,自覺維護自身信用,使用信用卡時切莫任性,消費需量力而行,以免因積聚過大金額的貸款而無力償還,從而走上牢獄之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