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和孫某某于2012年3月1日登記結婚,因感情破裂,李某于2015年12月25日起訴離婚。對于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透支信用卡所負的5萬元債務,孫某某認為李某將其用于個人消費,屬于李某的個人債務,但李某主張該筆負債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那么,如何判斷李某單方對外透支信用卡所負債務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根據(jù)《婚姻法》等法律規(guī)定,李某主張信用卡透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舉證證明該負債是基于夫妻雙方合意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則,孫某某有權拒絕承擔。
具體來說,李某可通過信用卡的對賬明細和相關單據(jù)等資料,舉證證明信用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重點在于證明負債是基于夫妻雙方合意或者夫妻雙方均有受益。
對于證明相關負債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證明相關負債是用于李某個人娛樂、社交活動等,且該消費是合理且必要的,視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對于證明相關負債是李某用于購買奢侈品或者其他明顯與家庭收入不相符的超高消費以及償還因個人賭博等原因產(chǎn)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對于僅有消費記錄,但無相關單據(jù)或者其他證據(jù)證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孫某某不予認可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建議: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原始單據(jù)的保存和搜集,以免因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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