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上午,西安中院依法對四名臺灣地區(qū)居民實施的信用卡詐騙案進行了公開宣判。4名臺灣居民因在西安偽造銀行卡詐騙500萬,西安中院判各被告人十至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13年8月開始,在被告人江某(臺灣居民)和陳某(在逃)的指使下,江某伙同被告人蘇某、黃某、陳某(亦均系臺灣居民)先后在西安市多家銀行的ATM機上安裝讀卡器和攝像頭,盜取被害人銀行卡信息。
被告人江某從陳某處購買了筆記本電腦、含有被害人銀行卡信息及密碼的U盤、寫卡器等作案工具。2013年12月初,被告人江某在蘇某、黃某的幫助下,購買并偽造銀行卡1000余張。
2013年12月15日至17日,在江某的安排下,蘇某、黃某、陳某分別持偽造的銀行卡在西安、武漢多家銀行對42名被害人的銀行卡內(nèi)資金進行查詢、轉(zhuǎn)賬及提現(xiàn),共計945800元。
同時,2013年11月至12月期間,各被告人將4名被害人的銀行卡信息竊取后并告知他人,致使4被害人的銀行卡內(nèi)現(xiàn)金共計4178101.79元在臺灣以刷卡形式被消費,同日兩名被害人的賬戶還在西安被本案被告人取現(xiàn)共計25400元,上述4被害人被消費及取現(xiàn)金額共計4203501.79元。
據(jù)此,法院認為,被告人江某、蘇某、黃某、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的銀行卡盜取46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5149301.79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信用卡詐騙罪。
被告人江某在共同犯罪中組織、策劃、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蘇某、陳某、黃某積極參與設(shè)備的安裝,對偽卡進行查詢、轉(zhuǎn)款、取現(xiàn),亦系主犯,惟罪行相對江某較輕,可酌情從輕判處。
依照相關(guān)法律之規(guī)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江某、蘇某、陳某、黃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一年、十年、十年。宣判后,四人均表示服判。
4名臺灣人西安偽造銀行卡騙500萬 獲刑4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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