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丟了千萬不能大意,近日,信用卡持卡人王某應一起信用卡透支案件被告上法庭。王某表示,此卡是被盜刷的,本人拒絕還款。而法院表示,因無證據證明信用卡被盜刷,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王某需償還銀行欠款本金和利息共計6萬余元。
據了解,王某于2008年5月24日在該行辦理了一張交通銀行太平洋信用卡。對方開卡消費后,未按期足額償還其名下信用卡用款。截至2014年1月22日,王某因信用卡透支發(fā)生的欠款本息共計6萬余元,故起訴要求對方償還。
王某表示,他自2010年12月3日后再未使用過該卡消費,后接到銀行電話通知還款,才知道信用卡丟失并被盜刷。隨后他向銀行申請掛失,但銀行告知信用卡存在逾期時不能掛失,后其曾向警方多次報案。王某不同意銀行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按照信用卡《領用合約》關于掛失的規(guī)定,王某在發(fā)現信用卡遺失后,應及時以書面或電話等方式向銀行辦理掛失,掛失手續(xù)生效前發(fā)生的所有交易,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故對于信用卡辦妥掛失手續(xù)前發(fā)生的交易造成的債務和損失應由王某承擔。隨后,王某上訴。
二審中,王某認可有信用卡電子賬單,但因其信用卡電子賬單郵箱無法登錄,他自2009年后不再使用,也未辦理電子賬單郵箱變更手續(xù)。銀行方表示,王某從未向銀行辦理過掛失手續(xù),直到庭審時才口頭陳述其信用卡被盜刷且未提交書面證據。即使被盜刷,相關損失也應由其個人承擔。因王某選擇的是不用密碼僅用簽名的交易方式,僅憑簽名本身就是對安全的放棄和讓步,故應由本人承擔后果。
二中院認為,王某認可有信用卡電子賬單提醒,但因個人原因未進行查詢,其對賬單內容屬知道或應當知道。王某于2011年6月底7月初報案,至今未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xù),故應承擔相應后果。綜合涉案信用卡在2010年12月3日后使用頻繁,有大量還款和刷卡消費發(fā)生的事實,且現無證據證明信用卡被盜刷,故王某的主張不予采信。此外,王某在一審時未提出要求判令消除不良信用記錄,故二審對該項請求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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