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經(jīng)常會看到一些代辦信用卡,代辦貸款的小廣告,也會接到陌生來電稱可以辦理上述業(yè)務。然而無論再三告知、警惕的下,仍有部分人士相信這類信息。
信用卡代辦指的是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在線辦理或通過一些“信用卡代辦公司”申請的,而在信息這一塊大部分采用了虛假的信息填充。而通常在此情況下,依舊信用卡代辦多為是無固定職業(yè)、無固定收入、征信出現(xiàn)污點人士“幫襯”。
其實,這些持卡人或申卡人在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甚至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lián)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抽逃、轉(zhuǎn)移資金,隱匿財產(chǎn),逃避還款的;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這六種情況被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稱《解釋》):
在《舊解釋》中,認定非凡占有情況中,不包含“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原始表述為“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另《解釋》新增一條,“發(fā)卡銀行違規(guī)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fā)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guī)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guī)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