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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中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認定和判刑

      

  前不久有一實例:王某某在取錢時,前面的人沒取卡就走了,他撿到人家信用卡,利欲熏心作祟,他取了款,但最后又在妻子的勸說下,主動投案自首。大家肯定都很好奇后續(xù)的發(fā)展,那么法律條文中,關于信用卡詐騙罪中,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是怎么認定的呢?



  一、拾得信用卡并使用屬于犯罪行為

  所謂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為人撿拾了他人遺忘或丟失的真實、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信用卡不等于財物,拾得信用卡和密碼也不等于就獲得了信用卡上的資金或財物。信用卡只是一種記載資金或財物的載體,其自身并沒有財產(chǎn)價值,要將信用卡轉化為資金或財物就要有兌現(xiàn)的過程,履行特殊的手續(xù)。行為人在特定的場所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和密碼,如拾得他人遺留在ATM機上的信用卡,無須履行其他手續(xù)即可以取款,則構成侵占罪。

  我國發(fā)卡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都明確規(guī)定,信用卡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行為人在非特定場所拾得信用卡并使用時,未經(jīng)持卡人同意或授權,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進行取款、支付、消費等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律特征,應以本罪論處。



  二、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罪刑判定有分歧

  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關于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的定性分歧較大,莫衷一是。有學者認為在特定的場合拾得他人信用卡及密碼,無須履行其他證明手續(xù)即取款或消費的,認定為侵占罪;拾得他人遺失于非特定場所的信用卡及密碼,提款或消費的,不能認定為犯罪,應作為民事違法行為處理。還有學者認為,行為人撿拾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動提款機上取款的,應認定為盜竊罪;既在自動提款機上取款,又欺騙銀行職員或特約商戶職員騙取財產(chǎn)的,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



  三、本罪的判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小編為您總結:雖然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認定一直有所分期,但是不管怎么說,這還是屬于一種犯罪行為,卡友們千萬不要一時貪圖眼前的小利益,從小媽媽可就教育我們:拾金不昧才是好孩子,我在馬里邊撿到一分錢,把它還給警察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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