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年前,張先生礙于情面,為朋友陳某辦理的一張信用卡提供擔保。不久前,陳某不幸去世,留下了一筆信用卡欠款,銀行要求張先生歸還。日前,黃浦區(qū)法院就此案作出判決,駁回銀行的訴求。
2002年10月,陳某向銀行申請辦理一張信用卡。根據當時銀行要求,辦理信用卡需要有一名擔保人。陳某找到了朋友張先生??紤]到當時陳某的經濟狀況和平時為人,張先生爽快地簽下了擔保協(xié)議。
去年,張先生突然收到銀行通知,稱陳某從2009年9月起共透支消費2700余元,加上透支利息、滯納金等總共有8300余元沒有歸還;而陳某因病已去世,這筆錢需要擔保人張先生歸還。張先生提出質疑并拒絕還錢。銀行將張先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張先生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歸還透支款8372.94,并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庭審中,張先生辯稱,自2002年10月到現(xiàn)在,銀行曾多次因信用卡到期為陳某換卡,但從沒有詢問過自己是否愿意繼續(xù)擔保。銀行堅持認為擔保人并不是擔保信用卡本身,而是擔保信用卡賬戶中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存在有效期。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信用卡的有效期最長為2年,每2年更換新卡。銀行在到期換卡時應告知擔保人,并征求擔保人意見。本案中,并沒有證據證明銀行已經征得擔保人張先生的同意,因此要求張先生還款的行為片面加重了擔保人的責任。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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