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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額罰息該調整了

      

   信用卡消費10000元,即使只有10元未還,銀行仍按10000元收息。作為信用卡持有者的山東律師王新亮,昨日致信中國銀監(jiān)會主席尚福林,請求銀監(jiān)會對銀行業(yè)涉及信用卡的“全額罰息”霸王條款進行整頓或廢除。對此,銀監(jiān)會昨日表示,暫時沒有回復。(11月7日《新京報》)


  信用卡全額罰息可舉個直觀點的例子:同樣都是透支1萬元,到期當月25日還清9999元,差1元未還。假如按照未嘗還部分,也就是只對1塊錢計息,從消費當天9月1日到10月5日第一個賬單日為止,共計為35天,得出利息0.0175元。但是,假如按照全額計息利息就需要償還120.0055元,而這與按照未償還部分計息的0.0175元相比,兩者相差6800倍。


  銀行的原因無外乎兩點:首先這是防范信用卡風險,減少和遏制惡意透支和套現(xiàn)的手段;其次這是國際慣例,我國不例外也沒什么可指責的。但這兩種說法實際上都不見得站得住腳。


  目前信用卡風險的源頭其實是在銀行。大多數(shù)持卡人面臨全額罰息,并不是說故意不還,更多的是屬于疏忽大意,這看似要怪持卡人自身,其實銀行也脫不了關系。一般銀行在推薦辦卡的時候,都是在強調免息期長、結算方便等優(yōu)點,甚至采用多種促銷手段吸引辦卡人透支消費,而并未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造成持卡人不明不白就受到全額罰息的懲罰。既然持卡人在銀行允許的范圍之內部分履行了還款責任,就沒有必要受到銀行高利率的懲罰。因為持卡人由于主觀上的疏忽,并不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惡意性,如果持卡人領用信用卡的目的是在于惡意透支的話,那么全額罰息規(guī)則根本就防范不了信用風險。


  其次,所謂國際慣例的說法沒有法律效力,而且也并不準確。銀行所說的國際慣例,只是指國外一些銀行一般所采用的做法或信用卡章程中的一般條款,而并非法律淵源意義上的國際慣例,具備法律效力的國際慣例必須是“國際法院等國際裁決機構所體現(xiàn)或者確認的”。更何況,不少國家和地區(qū)也早就不采用全額罰息,比如美國頒布的《2009信用卡問責、責任和信息披露法》就規(guī)定,發(fā)卡機構不得對上一賬單周期內的透支額重復計息,也不得對賬單周期內及時償還的當期透支款收取任何利息及費用。


  有些人天真地認為,既然有黑紙白字的合同,既然事前雙方都是同意的,那么說這是霸王條款就是矯情了,卻不曾想過,締結的條約可能從一開始就是不平等的。工商銀行早在2009年就取消了信用卡全額罰息,這值得肯定,遺憾的是跟進者寥寥??偠灾?,在信用卡全額罰息這件事上,不管銀行方面的說辭看上去多么有理,也不管法院的判決結果都是銀行獲勝,調整乃至取締全額罰息都應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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