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廣東“克隆卡”案件頻發(fā),而相關(guān)案件的審判也成為了坊間的焦點。2日下午,廣州越秀法院公開庭審一起無消費密碼克隆卡案,通過對社會關(guān)注度高和疑難復雜的問題進行公開審理,探討無消費密碼克隆卡的責任承擔難題。
案件原告陳某榮向法院訴稱,他于1997年2月28日在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萬通支行開通準貸記卡后,一直由自己保管卡片,從未將卡片信息向第三人透露過。2012年1月13日,身處廣州的陳某榮在中午時分突然收到三條手機短信,被告知該卡在當天的14點4分、14點5分和14點7分分別消費10000元、10000元和5000元。陳某榮立即到公安局報案,隨后,陳某榮向法院請求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萬通支行賠償其損失25000元及利息并承擔案件的受理費。
2日的庭審中,雙方對克隆卡消費的事實和證據(jù)進行了激烈辯論。陳某榮稱,他所持有的準貸記卡上印有“銀聯(lián)”標識,該銀行卡提取現(xiàn)金時需要輸入密碼,消費時則無需密碼。他在2012年1月13日收到準貸記卡被盜刷的手機提示短信后,立即在當日的15點35分撥打了工商銀行客服電話95588進行電話掛失,于15點41分撥打了110報警,于16點35分到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qū)分局黃石派出所報案,報案時還向派出所出示了當時被盜刷的準貸記卡。而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萬通支行則認為,陳某榮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案涉消費發(fā)生時準貸記卡不在消費地點,懷疑案涉消費屬于真實銀行卡消費,不同意陳某榮的訴訟請求。雙方各持己見,法院最終宣布擇日宣判。
記者了解到,“克隆卡”案件近年來逐漸呈上升趨勢,廣州越秀區(qū)法院今年上半年已受理的該類案件超過60件,而廣州中級法院在今年上半年受理的類似案件數(shù)量更是超過去年全年的總量。對于被盜刷的責任誰來承擔,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司法界、律師界和社會公眾也是眾說紛紜,有的認為銀行承擔全責,有的認為銀行不承擔責任;有的認為銀行承擔主要責任、持卡人承擔次要責任;有的認為雙方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擔責任。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正進行調(diào)查研究,正式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廣州中院相關(guān)負責人稱,如果用戶沒有提供被“盜刷”時卡(或存折)在手中的證據(jù),法院也仍然可以通過其他證據(jù)來證實“盜刷”行為,如用戶無涉案交易的存折打印記錄、銀行監(jiān)控錄像等。而在提交錄像方面,銀行也負有配合舉證的責任,如果銀行拒絕讓用戶觀看相關(guān)的監(jiān)控錄像,在糾紛進入訴訟過程時亦未能應要求向法庭提供相關(guān)的監(jiān)控錄像,法院會認定銀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用戶主張的存款被盜事實。
法官提醒市民,在遭遇“克隆卡”盜刷后,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并注意保存證據(jù),在發(fā)生訴訟后就能居于優(yōu)勢地位。當存在銀行對相關(guān)事實的自認、銀行的監(jiān)控錄像對相關(guān)事實的記錄、公安機關(guān)的偵查結(jié)果或生效刑事判決對相關(guān)事實的認定等情況下,用戶作為原告的舉證責任就會得以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