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5日,劉某向某銀行申請了一張準貸記卡,并獲得了6萬元的信用額度,有效期為5年,合同約定應在首筆透支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償還全部透支本息。同時,王某還與該行簽訂一份保證合同,為劉某使用準貸記卡所實際形成的最高余額6萬元的債務提供擔保,但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后劉某用該卡消費并透支,至2014年1月10日共透支5.9萬余元。逾期后,該銀行多次催還,但劉某因經濟狀況不佳等原因,至今分文未還,且外出務工下落不明。王某也以無錢為由拒不償還。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銀行將劉某和王某一并訴至法庭。
近日,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判令劉某支付銀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9萬余元及相應利息,王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該案主審法官庭后表示,用卡人利用信用卡消費或透支,與發(fā)卡行之間構成借貸法律關系。劉某透支信用卡,經催繳后拒不還款,可以認定已構成實際違約,應當償還透支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王某與銀行形成了擔保合同關系,現(xiàn)劉某未按約定歸還透支款,王某應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因雙方未約定保證方式,王某依法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據(jù)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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