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營改增”改革。“營改增”作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契合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和優(yōu)化經(jīng)濟結構的要求,既可以為當前經(jīng)濟運行提供有力支撐,還能為未來發(fā)展提供持續(xù)動能。“營改增”后,一系列稅收政策發(fā)生變化,其中與個人息息相關的個人所得稅更是前后有較大差別。為了便于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了解相關政策變化,確保納稅人切實享受到政策紅利,大連市地稅局編寫了《營改增前后個人所得稅差異對照》,供廣大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學習、參考。
一、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稅計算問題
(一)查實征收
個人所得稅=(轉讓收入-房屋原值-合理費用)×20%
1.營改增前
(1)轉讓收入:為個人轉讓房屋的實際成交價格或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
(2)房屋原值:個人購得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繳納的相關稅費。
(3)合理費用:為個人轉讓該住房時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個人轉讓該住房時繳納的稅金是指實際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有關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xù)費、公證費等費用。
2.營改增后
(1)轉讓收入:為個人轉讓房屋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的,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2)房屋原值:個人購得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繳納的相關稅費,包括購入房屋時支付的增值稅。
(3)合理費用:為個人轉讓該房屋時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不包括本次房屋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二)核定征收
個人所得稅=轉讓收入×核定征收率(住宅:1%;非住宅2%)
1.營改增前:轉讓收入為個人轉讓房屋的實際成交價格或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
2.營改增后:轉讓收入為個人轉讓房屋不含增值稅的收入。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或收入的,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舉例說明
王某銷售購買的普通住宅(不足2年),含稅銷售額100萬元,征收率5%,在核定征收情況下,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營改增前
1000000 ×1%=10000元
營改增后
不含增值稅收入=1000000 /(1+5%)=952381 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 952381 × 1% = 9523.81元
營改增后減稅:10000-9523.81=476.19元
二、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計算問題
應納個人所得稅=(租金收入-可扣除費用)×適用稅率(10%或20%)
1.營改增前
(1)租金收入是指個人出租自有房屋實際取得的租金。
(2)可扣除費用,應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yè)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的規(guī)定,依次扣除以下費用:
①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即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印花稅等稅金。
②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③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2.營改增后
(1)租金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免征增值稅的,租金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2)可扣除費用,仍應按照國稅函[2002]146號規(guī)定的的次序進行扣除。其中,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
舉例說明
王某出租自有住房取得全年租金收入6萬元,當月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營改增前
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未達3萬元的,可以免征營業(yè)稅及附加稅。
房產稅=60000×4%=2400
應納個人所得稅為每月租金收入扣除已繳納的稅費后,再減除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再乘以適用稅率得出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再乘以租賃月份數(shù),得到該筆租金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200)×(1-20%)×10%×12=4608元
營改增后
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 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yè)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不含增值稅收入= 60000/(1+5%)=57143元
房產稅=57143×4%=2285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為每月租金收入扣除已繳納的稅費后,再減除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再乘以適用稅率得出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再乘以租賃月份數(shù),得到該筆租金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57143÷12-2285÷12)×(1-20%)×10%×12=4389元
營改增后減稅
4608-4389=219元
三、保險營銷員及證券經(jīng)紀人的傭金收入個人所得稅計算問題
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jīng)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1.營改增前
以一個月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扣除展業(yè)成本,再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yè)稅及附加,余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展業(yè)成本的比例為每次收入額的40%。
2.營改增后
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jīng)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其展業(yè)成本的計算基數(shù)是不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
舉例說明
王某是一名證券公司的經(jīng)紀人,2016年7月取得傭金收入3.5萬元,計算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營改增前
傭金收入中展業(yè)成本為35000×40%=14000元
應納營業(yè)稅及附加35000×5.6%=196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35000-14000-1960)×(1-20%)×20%=3046.4元
營改增后
將傭金收入換算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35000/(1+3%)=33981
傭金收入中展業(yè)成本為33981×40%=13592.4元
應納增值稅及附加33981×3.36%=1141.8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33981-13592.4-1141.8)×(1-20%)×20%=3079.5元
因營改增后,增值稅稅負下降,因此整體稅負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