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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實務中的24個問題解答

      

 

一、征稅范圍


1.物業(yè)公司代收轉付的水電費,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代收轉付的水電費不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管理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納稅人,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三、應納稅額計算


1.停車場停車收費是否有簡易征收政策?


答:車輛停放服務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房地產企業(yè)支付的土地價款,未取得政府部門開具的土地價款票據,能否從當期的銷售額中扣除?


答:不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guī)定,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jiān)(?。┲频呢斦睋楹戏ㄓ行{證。


3.企業(yè)承租不動產,預付一年租金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認證通過后,進項稅額能否一次性抵扣,還是分攤到各月平均抵扣?


答:認證通過后,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可以一次性抵扣。


4.建筑的總包方在營改增前取得的建筑的分包發(fā)票,營改增后能否作為差額扣除的憑證?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發(fā)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2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yè)稅政策規(guī)定差額征收營業(yè)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yè)稅。


因此,試點納稅人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發(fā)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不可作為申報繳稅時的扣除憑證。


四、稅收優(yōu)惠


1.境內試點納稅人向境內單位提供的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是否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第二條規(guī)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五、征收管理


1.小規(guī)模納稅人由月度申報改為季度申報,需要辦什么手續(xù)嗎?


答:不需要。直接于7月征期申報4-6增值稅,本月不申報增值稅即可。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道路、橋、閘通行費,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應如何填報?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政策規(guī)定,以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不含財政票據)上注明的收費金額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填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欄“其他”。3.適用差額征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主表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應填寫差額前還是差額后的銷售額?


答:納稅人發(fā)生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行為且有扣除項目的,本欄填寫扣除后的不含稅銷售額,與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數據一致。


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應如何填寫?


答: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guī)定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包含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購置稅控收款機的增值稅稅額。


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5欄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5.試點一般納稅人企業(yè),經營不動產租賃,預收租金,是否可以按合同的租賃期限分月做銷售收入并申報納稅?


答:不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6.北京市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跨區(qū)建筑服務,應按月預繳還是按季預繳?


答:按季預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zhí)行。


六、發(fā)票管理


1.企業(yè)提供旅游服務,適用差額征稅,開票時能否就差額部分全額開具增普票,其他金額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答:可以。


2.旅游行業(yè),已經差額開票,是否還可以針對已經差額的部分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答:不可以。


3.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營改增范圍的應稅服務,是否屬于取消認證的范圍?


答:2016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間不需進行增值稅發(fā)票認證,登錄本省增值稅發(fā)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fā)票信息,未查詢到對應發(fā)票信息的,可進行掃描認證。2016年8月起按照納稅信用級別分別適用發(fā)票認證的有關規(guī)定。


熱點問題(6月13日)(8個)


一、應納稅額計算


1.營改增之后收費公路企業(yè)收取的通行費應如何繳納增值稅?對方取得通行費發(fā)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guī)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guī)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二、稅收優(yōu)惠


1.某小規(guī)模納稅人營改增后,按季度申報增值稅,其經營的范圍包括設計服務、銷售貨物、銷售不動產。第二季度銷售貨物及服務未超過9萬元,但是銷售不動產超過9萬元,這種情況下,銷售貨物及服務的金額用不用交增值稅?如果銷售不動產未超過9萬元,則這筆金額用不用交稅?是不是銷售不動產不論是否超過9萬元都需要交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guī)定,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yè)暫免征收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因此,企業(yè)銷售不動產不論是否超過9萬元都需要交增值稅,如果銷售貨物及服務均未超過9萬元,均可享受免稅。


2.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5號:一、納稅人按照29號公告發(fā)布的《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第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可包括如下資料:


(一)跨境行為購買方(以下簡稱購買方)出具的具有購買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由購買方單位蓋章的服務地點在境外的書面證明。


(二)跨境行為銷售方(以下簡稱銷售方)涉及人員出境提供服務的,提交由公安邊檢機關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銷售方主要業(yè)務人員(1~3人)出境提供服務期間的《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原件及復印件。


以上資料是二選一還是兩個都需要附送?


答:應區(qū)分不同情況附送,如果涉及人員出境提供服務的應提供《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原件及復印件;不涉及人員出境提供服務的提供購買方出具的書面證明。


三、征收管理


1.《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是否需要填寫原營改增項目?


答:需要填寫所有營改增項目。


2.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3.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有哪些?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guī)定適用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4.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的附表(二)第10行本期不動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填寫的是本期購進不動產的全額還是當期可以抵扣的60%部分?


答:第10行填寫當期可以抵扣的60%部分或者40%部分。


5.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辦法征收,如何備案?不同的項目是否可以在網廳進行多次備案?


答: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辦法征收,在36個月內,只需備案一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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