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女子竊取朋友錢包內信用卡,刷卡消費金額共計人民幣8,500元。日前,虹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葛玲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葛玲玲是一家服務公司的白領,工作穩(wěn)定、收入頗豐。四年前,葛玲玲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一位外國朋友Mike。葛玲玲、Mike等幾個朋友經常外出聚餐、泡吧。有時,Mike喝醉酒,就將銀行卡的密碼告訴葛玲玲,讓葛玲玲幫忙從卡內取錢付賬。
201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葛玲玲和Mike吃完晚飯,當時Mike喝醉了,就讓葛玲玲幫他保管信用卡。第二天下午葛玲玲要請朋友吃飯,但是又沒有帶錢,就使用Mike的這張信用卡,取出了人民幣1000元消費。幾天后,葛玲玲把信用卡還給了Mike,但沒有告訴Mike她使用過信用卡,Mike之后也一直沒有發(fā)現。
葛玲玲覺得使用Mike的信用卡很方便,可以不勞而獲,也不會被Mike發(fā)現。兩星期之后,一天凌晨葛玲玲、Mike和幾個朋友在淮海路的一間酒吧里喝酒,Mike離開大家坐的桌子去吧臺買酒,去了很久都沒有回來,葛玲玲便過去找他。葛玲玲看到Mike正在買酒,因買的酒比較多,Mike沒有辦法拿,就將錢包交給葛玲玲保管。Mike走在前面,葛玲玲走在Mike身后,就在兩人走回自己的桌子時候,葛玲玲乘機打開了Mike的錢包,將信用卡抽出放進了自己的包里。之后,葛玲玲將錢包還給了Mike。大家喝了盡興后,離開了酒吧,直到分手時Mike始終沒有發(fā)現葛玲玲偷了他的信用卡。
次日,葛玲玲就用Mike的信用卡分3次,通過ATM機,共提取現金人民幣8,500元。事后,Mike發(fā)現信用卡丟失,就打電話給葛玲玲詢問,葛玲玲沒有告訴Mike是自己拿了信用卡。隨后,Mike便去銀行掛失,發(fā)現有人從他的信用卡內取走了人民幣8,500元,就報了案。葛玲玲擔心被發(fā)現,就將信用卡隨手扔進了垃圾箱里。
法院認為,被告人葛玲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案發(fā)后,被告人葛玲玲能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退還了全部贓款,并預繳了部分罰金,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故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