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幾期,我們分別講解了信用卡犯罪中的信用卡詐騙罪和盜竊罪 ,除了這兩種犯罪方式外,有關信用卡的犯罪還有哪些呢?今天我們來看一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回放]
近日,洱源縣公安局茈碧湖派出所日前抓獲一名廣西籍犯罪嫌疑人葉某,他使用網上追逃人員蘇某的身份證辦理銀行卡,葉某因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證被行政拘留。派出所在辦案過程中發(fā)現,葉某還持有多張他人身份證和銀行卡,遂將案件上報該局經偵大隊。
經調查,葉某受雇于廣西賓陽縣的“賓陽妹”(身份待查),由“賓陽妹”負責提供他人身份證,葉某負責到外省金融機構辦理銀行卡,每成功辦理一張銀行卡,“賓陽妹”就支付葉某某100元的酬勞。今年5月,葉某到香格里拉市工商銀行,冒用張某的身份證辦理了一張銀行卡;隨后,又到劍川縣多家銀行,冒用蘇某的身份證辦理了4張銀行卡。由于蘇某為上網在逃人員,葉某在辦理銀行卡時被抓獲,警方現場從其身上搜出已辦好的銀行卡5張、他人居民身份證18張。現犯罪嫌疑人葉某已被洱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卡寶寶解析:
本案中,葉某非法持有多張他人居民身份證,并辦理5張銀行卡,依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葉某某的行為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那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呢?
根據刑法第177 條的規(guī)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在信用卡的發(fā)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
具體包括四種情形:(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葉某觸犯了第三種情形,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應當追究相關責任。
卡寶寶提醒:
除非法途徑購買身份證外,撿到他人身份證后,如果用于辦理信用卡,也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卡友們可要注意嘍~~~天下掉下來餡餅可不一定很好吃~~